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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2015/12/1 17:56:08点击:

为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使用,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根据《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抽烟、喝酒、赌博等)。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一)、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年9月份开始受理申请; 
  (二)、学生个人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并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厅下达名额分配到个分院,各分院根据名额数进行公开评选,并将初选名单在分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分院上报的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上报江西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助学金由银行为每位受资助的同学办理资助卡,分春、秋两学期两次发放资助金。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国家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有的原则,在向江西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之前,必须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开,以防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给获奖学生,不得截流、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将助学金用于完成学业所必须的学习和生活中,不得铺张浪费,否则学校可根据管理办法依法追回。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的资金。 
    (五)、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认真学习,做遵纪守法的大学生,如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将取消其国家助学金资格。

 

南昌理工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