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干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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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生社团干部根据学生社团性质是指社团中的各理事成员。
第二条 全院学生社团干部由院团委委托社团部负责具体的考核。
第三条 学生社团干部应自觉地遵守服从院社团部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任务,院社团部有提议罢免学生社团干部的权力。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正副会长和团支部书记由学生社团内部民主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和团支部书记各一名,中途转换,也须按民主选举程序进行。
第五条 学生社团除会长以外的学生社团干部,由会长通过理事会根据社团的具体情况进行任命,也可以在会长主持下按民主选举产生。并报院社团部批准。
第六条 学生社团正副会长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干部,由该学生社团筹备负责人担任。 学生社团正副会长换届程序有关规定:
1、 由学生社团原会长提出候选人名单,2-4名
2、 填写学生社团干部登记表,报院社团部
3、 院社团部会对候选人调查、了解、确定候选人
4、 报院团委审批
5、 在院社团部的监督下,由学生社团原会长主持,学生社团内部进行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 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的民主选举,原则上实行差额选举,必要时,经院团委同意,可以实行等额选举,非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社团正副会长无效。
第九条 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可参加优秀共青团干部和优秀社团干部的评选。
第十条 院社团部审核干部原则时具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干部。
1、 受院纪、团纪处分(警告以上)的学生或一贯自由散漫、道德素质低下者。
2、 学习成绩在年级中下者或本学年有两门功课不及格者
3、 原则上每人一职,不身兼数职。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院社团部制定,院社团部对本条例有解释权和修改权。
工商管理学院团委学生会
2015.9.10